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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3701房自编8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9
    • 法院公告 3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32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方圆辉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卓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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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75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方圆辉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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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26
    2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琦、刘瑛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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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6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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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8-05
    3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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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47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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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03
    4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姿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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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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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8-25
    5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玲、钟俊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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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9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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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1-05-11
    6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莲、冯庆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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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18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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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8-05
    7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云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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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18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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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8-05
    8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微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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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9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谢微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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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27
    9

    安徽禾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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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24民初8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禾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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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江县人民法院 2021-03-20 2021-09-03
    10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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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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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9-13

    法院公告3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14民初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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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2 (2018)粤0114民初2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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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3 (2018)粤0114民初2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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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4 (2018)粤0114民初2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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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5 (2018)粤0114民初2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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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6 (2018)粤0114民初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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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7 (2018)粤0114民初272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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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8 (2018)粤0114民初272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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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8-06-13
    9 (2018)粤0114民初279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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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5-10
    10 (2018)粤0114民初279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建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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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5-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8执8447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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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执84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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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执8447号陈学第:  本院受理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学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特此公告。540276392021-08-2416:25:39:825联系人:陈红英、黎晓燕(2021)粤0118执8447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学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陈学第: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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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3
    2

    (2021)粤0118民初6270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承彬、陈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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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6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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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6270号陈瑶: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39900462021-07-1415:40:50:0联系人:陈丽红、阮柳静(2021)粤0118民初6270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承彬、陈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陈瑶: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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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2021)粤0118民初5309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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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53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静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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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5309号张静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9646元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19148.2元(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5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从2018.10.1至2018.10.31的电费1元、从2018.101至2018.10.31的水费4.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9861942021-07-0912:07:38:9联系人:刘衡芳、温子晴(2021)粤0118民初5309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张静侨: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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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8
    4

    (2021)粤0118民初4834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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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48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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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4834号李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8575.50元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28989.9元(以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2、被告立即支付从2017.6.30至2018.10.31的水费22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9519402021-06-0715:49:17:0联系人:刘衡芳、温子晴(2021)粤0118民初4834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李璇: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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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5

    (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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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姚姿媚 值有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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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姚姿媚、值有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539434422021-05-2816:54:22:245(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物业,有限公司,受理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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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6

    (2021)粤0118民初4812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志新、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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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4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俊 唐志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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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4812号唐志新、谢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39381792021-05-2513:17:03:837联系人:刘勋、刘耀允(2021)粤0118民初4812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志新、谢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唐志新、谢俊: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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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7

    (2021)粤0106民初4807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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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48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 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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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807号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631822.97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60662,38元〔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算至2021年1月7日;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及其他各项分摊费合计37619元;四、被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以上费用合计为:730104.35元〔暂算至2021年1月7日).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9250772021-05-1416:53:18:370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1)粤0106民初4807号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广州市饮和食德餐饮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020-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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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8

    (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姿媚、植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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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6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植有元 姚姿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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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姚姿媚、植有元、:本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姿媚、植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6767.3元(暂算至2020年8月31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39.58元(自应缴物业管理费之日起,直至被申请人实际缴清全部费用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为费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1939.58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公摊电费99.2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第一、二、三项合计:8806.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538244612021-03-0916:43:00:939(2021)粤0114民初1668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姿媚、植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业,公告,被告,开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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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9

    (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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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桂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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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张桂贤: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桂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峰境园F12-903房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513.3元。二、被告张桂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166.9元为基数,分别自欠费当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管理费为限,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9513.3元)。三、被告张桂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峰境园F12-904房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450.6元。四、被告张桂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三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165.8元为基数,分别自欠费当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管理费为限,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94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张桂贤负担220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日538165592021-03-0418:58:49:140(2020)粤0114民初15530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判决,被告,张桂贤,广州市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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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3
    10

    (2020)粤0114民初15182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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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151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天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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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182号林天翼: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5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天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2677.04元;二、被告林天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项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的物业费773.1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欠费当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每月违约金以当月物业管理费为限,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72677.04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被告林天翼负担950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八日538060502021-02-2417:14:56:683(2020)粤0114民初15182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判决,广州市,林天翼,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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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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