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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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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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如下:被告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2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裴杨杨联系电话:0755-2107778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8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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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 2 |
(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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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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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深圳市乐百方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6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16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1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潘颖彤联系电话:0755-2107986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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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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