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曲莉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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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9709号 | - |
申请执行人-曲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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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30 |
| 2 |
王明洋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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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9676号 | - |
申请执行人-王明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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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30 |
| 3 |
康颖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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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9257号 | - |
申请执行人-康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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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30 |
| 4 |
么栋枝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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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9181号 | - |
申请执行人-么栋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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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26 |
| 5 |
李金增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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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8377号 | - |
申请执行人-李金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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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 6 |
姚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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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6490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姚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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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 7 |
刘艾琪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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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6392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艾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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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 8 |
施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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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639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施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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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 9 |
李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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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6597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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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02 |
| 10 |
刘艾琪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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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63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艾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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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3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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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22 |
| 2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 刘志红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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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G10 | 2020-11-19 |
| 3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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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4 | 2020-11-17 |
| 4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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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21 | 2020-11-12 |
| 5 | - | 不当得利纠纷 |
被告- 天津优胜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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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G107 | 2020-10-17 |
| 6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赵婕 被告- 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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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36 | 2020-09-24 |
| 7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岳欣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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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09-17 |
| 8 | -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钱艺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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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106 | 2020-09-15 |
| 9 | (2020)湘0111民初638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嘉浠 被告- 长沙惠荣腾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赵大齐 孟建新 晏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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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9-13 |
| 10 | (2020)湘0111民初638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诗轩 被告- 长沙惠荣腾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赵大齐 孟建新 晏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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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110 | 2020-09-13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京0108执1541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 2 | (2021)京0108执1540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 3 | (2021)京0108执15404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 4 | (2021)京0105执27991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 5 | (2021)京0108执1569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 6 | (2021)京0112执7452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 7 | (2021)京0108执11036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 8 | (2021)京0108执605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 9 | (2021)京0101执243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 10 | (2021)京0101执1925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3民初16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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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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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68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艾青与被告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艾青返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艾青对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艾青对被告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中公司、被告凤煌木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深中公司、被告凤煌木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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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 2 |
(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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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玺语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徐威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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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玺语诉被告徐威武、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徐威武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539965422021-07-2115:18:54:919联系人:许丽群、周彦丞(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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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 3 |
(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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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玺语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徐威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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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王玺语诉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王玺语与你司签订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你司向原告王玺语退还剩余课时费24587.57元,被告徐威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14元,由你司和徐威武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632612021-06-1516:04:30:0联系人:许丽群、周彦丞(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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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 4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刘志红,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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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89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洪立松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 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刘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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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8934号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志红,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本院受理洪立松诉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志红,上海莺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9民初18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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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 5 |
(2021)粤0303民初16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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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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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68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艾青与被告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6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储值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志刚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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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 6 |
(2021)粤0303民初16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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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68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艾青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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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68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艾青与被告深圳市深中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凤煌木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6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储值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志刚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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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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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展飞,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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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71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吴林锋 章曼倩 当事人- 上海申才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展飞 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优胜腾飞公司)与上海申才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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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2716号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展飞,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林锋、章曼倩诉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弘智昊远公司)、展飞、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胜辉煌公司)、北京优胜腾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优胜腾飞公司)与第三人上海申才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弘智昊远公司、展飞共同偿付收购费用40万元、补偿款266,375元、垫付费用1,173,259元及违约金60万元,被告优胜辉煌公司、优胜腾飞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眉州路707号外设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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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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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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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玺语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徐威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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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玺语诉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时的服务费用24587.57元。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5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8036302021-02-2315:15:15:372联系人:许丽群、周彦丞(2020)粤0105民初32077号王玺语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徐威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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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 9 |
(2020)粤0106民初33686号邱鹤天与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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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368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邱鹤天 被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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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3686号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邱鹤天与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3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鹤天退还学费33411.28元及利息(以33411.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鹤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885272021-02-0716:01:33:289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2020)粤0106民初33686号邱鹤天与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电话:020830066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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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 10 |
(2020)粤0106民初36166号唐宇欣与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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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6166号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 唐宇欣 被告- 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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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6166号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唐宇欣与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宇欣退还学费29717元;二、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宇欣支付学费利息(以2971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宇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唐宇欣负担50元、被告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0元。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7717692021-01-2716:32:13:962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0)粤0106民初36166号唐宇欣与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优学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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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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