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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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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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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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2-26 |
2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伟平、彭小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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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13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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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4-09 |
3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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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361号之六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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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3 |
4 |
黄锡琼与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卉李冬琴刘少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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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14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锡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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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1-19 |
5 |
黄锡琼、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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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145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锡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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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9-07 |
6 |
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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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918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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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0-30 |
7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向东、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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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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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29 |
8 |
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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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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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4 | 2020-12-30 |
9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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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608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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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5-26 |
10 |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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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4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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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7-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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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4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向东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峰 张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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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8-20 |
2 | (2019)粤03民初34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向东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张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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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7 | 2020-06-21 |
3 | (2019)粤03民初348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向东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峰 张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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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6 | 2019-12-12 |
4 | (2019)粤03民初349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向东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冰 张春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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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6 | 2019-12-12 |
5 | (2018)粤1972执异133号 | - |
被告- 东莞市捷仕登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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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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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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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春艳 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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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7号向东、张春艳: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4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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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2 |
(2020)粤0307民初7378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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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锡琼 黄卉 李冬琴 刘少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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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78号黄卉、李冬琴、刘少博: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933691元及利息(2019年8月22日前的利息为27432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39167元及利息(2020年3月19日前的利息为5450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2006元;四、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中的35000元对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入口区域绿化提升工程(合同金额5901758.9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天鹅湖二期南门停车场工程(合同金额6561782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园建改造工程一标段(合同金额9330398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园建改造工程三标段(合同金额8227503元)、天鹅湖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大草坪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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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3 |
(2020)粤0307民初7378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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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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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78号黄卉、李冬琴、刘少博: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933691元及利息(2019年8月22日前的利息为27432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39167元及利息(2020年3月19日前的利息为5450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12006元;四、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中的35000元对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入口区域绿化提升工程(合同金额5901758.9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天鹅湖二期南门停车场工程(合同金额6561782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园建改造工程一标段(合同金额9330398元)、天鹅湖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园建改造工程三标段(合同金额8227503元)、天鹅湖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大草坪水电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4785828元)、顺德华侨城天鹅湖花园四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标段)补充协议-外墙改造工程二标段(1标段)(合同金额12373296.93元)、天鹅湖三期(一标段)高层室外园建工程(合同金额9116246元)享有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中的7006元对被告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天鹅湖四期Ⅰ/Ⅱ园建工程(合同金额12316835.07元享有的应收账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1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49.4元,由原告负担24149.4元,六被告负担950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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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2020)粤03民终1529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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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52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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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5299号翁华伟、张建、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宏娟、王小峰、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翁华伟、张建、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6元,由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6元,由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王小峰、赵宏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236元,由王小峰、赵宏娟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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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5 |
(2020)粤0307民初7378号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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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37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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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378号深圳市花都智能生态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富花都生态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黄锡琼、黄卉、李冬琴、刘少博: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737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备注:该公告已于2020年8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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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6 |
(2018)粤03执2361号拍卖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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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3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梁洁桃 张美秀 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张建 翁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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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361号之三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翁华伟、梁洁桃、张建、张美秀: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翁华伟、梁洁桃、张建、张美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将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10时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sifa.jd.com/2577)予以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张美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上水径村丽湖花园丽俊阁I栋313房产(不动产证号:6000250177)。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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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7 |
19-15262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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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52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赵宏娟 翁华伟 张建 王小峰 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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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5262号翁华伟、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宏娟、翁华伟、张建、王小峰、深圳市通发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5262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634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繁案精审团队收件人:谢雅琴电话:0755-84742450注:本公告于本公告落款当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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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
8 |
(2018)粤03执23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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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3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梁洁桃 张美秀 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张建 翁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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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361号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翁华伟、梁洁桃、张建、张美秀: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38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3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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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
9 |
(2018)粤1972执异133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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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133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捷仕登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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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133号东莞市捷仕登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捷仕登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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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10 |
(2018)粤1972执异73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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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73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三有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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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73号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三有五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驳回异议人深圳市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编号为NO.0002065、NO.0002066、NO.0002070查封财产清单中机器设备的异议申请。二、驳回异议人深圳市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结果第一项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如对本裁定结果第二项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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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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