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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合里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中港星工业园E栋厂房3至4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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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52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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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7
    2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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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38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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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1-02-01
    3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连得科技有限公司、徐先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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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3946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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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1-01-13
    4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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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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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08-14
    5

    邹礼光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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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564号 名誉权纠纷

    原告-邹礼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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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1-12 2021-04-22
    6

    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泰莫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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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435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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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9-22
    7

    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泰莫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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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初435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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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2020-09-22
    8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普朗特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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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22民初6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朗特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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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11-12 2019-12-17
    9

    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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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最高法知民终542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昆山安费诺正日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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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12-27
    10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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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11执430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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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09-2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306民初13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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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2 (2017)粤0306民初13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安迪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王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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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76 2018-02-04
    3 (2017)粤0306民初13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安迪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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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1-08
    4 (2017)粤0306民初13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迪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王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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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44 2017-09-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执19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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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19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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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1915号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2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19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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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1
    2

    (2019)粤03民终23896号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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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38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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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3896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3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0元;三、确认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986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由原审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19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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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3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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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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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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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4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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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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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8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被、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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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1
    5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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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69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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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694号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利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菲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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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6

    (2018)粤0306执75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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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6执7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安迪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王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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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7544号深圳安迪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王朝:申请执行人深圳乔合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37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7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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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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