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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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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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终2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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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21 |
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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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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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8-02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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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4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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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20-08-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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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邹国威 刘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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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3-12 |
2 | (2018)粤03民初4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邹国威 刘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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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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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9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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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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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84号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上诉人刘秋红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上诉人刘秋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5元(上诉人刘秋红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62.5元,由上诉人刘秋红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6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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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2 |
(2020)粤03民终2984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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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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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84号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上诉人刘秋红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终298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984号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联系人:黄琳瑶电话:0755-835356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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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3 |
(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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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邹国威 刘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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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刘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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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4 |
(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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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 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 邹国威 刘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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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刘秋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刘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5349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1297565.81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继续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要求处分被告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海口市解放西路1号第一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7号)、第二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6号)、第三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12号)、第五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9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依法对被告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解放西路1号第一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7号)、第二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6号)、第三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12号)、第五层(房权证号:海房字第HK034409号)商铺的租金收入优先受偿。四、被告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邹国威、被告刘秋红对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刘秋红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3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威驰针织有限公司、海南汇辉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邹国威、刘秋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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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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