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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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瑞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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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民初5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长沙瑞福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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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4 |
2 |
寇红梅、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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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702民初14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寇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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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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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皎与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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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802民初23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徐华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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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7 |
4 |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春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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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民终217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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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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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东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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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5执5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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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09-30 |
6 |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东艺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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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5执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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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9-30 |
7 |
郑春强与袁定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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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24民初75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郑春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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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2-29 |
8 |
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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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85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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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04 |
9 |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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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8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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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04 |
10 |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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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18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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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0-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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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21)赣0191民初197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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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9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抖店电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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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杭州抖店电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杭州抖店电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90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费等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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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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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5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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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王辉礼与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原告(被告)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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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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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60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当事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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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王辉礼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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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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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55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辉礼 当事人-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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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被告)王辉礼与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原告(被告)王辉礼申请追加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被告)王辉礼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8966.33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12月垫付的交通差旅费18536.5元;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招待费1715元;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辉礼2018年10月、11月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垫付的办事处水电费286.49元。被告(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012.5元;2.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7年度剩余未发年终奖71580元(税前);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辉礼2018年11月工资差额143.68元;4.支持原仲裁裁决书中对王辉礼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5.王辉礼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举证通知书(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您好,很抱歉用这种方式向您发出信息,这个案子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的案子有些特殊,麻烦您给我您联系方式,怎么能否进一步沟通一下,谢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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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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