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明发集团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3幢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0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92执保71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日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8-19
    2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全椒明发实业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皖11执保53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全椒明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29
    3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11执异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异议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6-29
    4

    申请执行人南京溢彩空间艺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11执4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溢彩空间艺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2021-04-16
    5

    上诉人陈潜与被上诉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民终192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陈潜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30
    6

    上诉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半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民终24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31
    7

    5831谢宁芳与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92民初583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谢宁芳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2-23
    8

    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1执2459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2-07
    9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皖11执异28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28
    10

    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1民初6628号 抵押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1-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2民初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楚广杰 被告- 林先杰 林雪融 彭云瑞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G25G28中缝 2017-05-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张孝慈诉被告刘升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11民初1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张孝慈 当事人-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刘升荣后财产 收起

    ... 展开

    原告张孝慈诉被告刘升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6-2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1650号刘升荣:本院对原告张孝慈诉被告刘升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靳德华联系电话:025-8376872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邵传梅诉被告邵传梅、王道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程绪武、邱魁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2021-06-24
    2

    原告刘玉姐诉被告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11民初23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玉姐 当事人-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纠纷 收起

    ... 展开

    原告刘玉姐诉被告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6-2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386号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玉姐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集资借款2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程绪武、邱魁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黄雪榕信用卡安徽颍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2021-06-23
    3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程绪武、邱魁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苏0111民初25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被告-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程绪武、邱魁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06-2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2531号程绪武、邱魁: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和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程绪武、邱魁归还借款本金196690.70元、利息8438.72元、罚息955.10元,并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16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程绪武、邱魁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程绪武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6号财富大厦06幢822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张孝慈诉被告刘升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刘玉姐诉被告南京清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2021-06-23
    4

    原告叶爱军诉陈宝柱、沈世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1民初16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叶爱军 当事人-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世燕 房屋纠纷 陈宝柱 收起

    ... 展开

    原告叶爱军诉陈宝柱、沈世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5-2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640号陈宝柱、沈世燕:本院受理原告叶爱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容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陈莹林诉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2020-05-19
    5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容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11民初739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容小燕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398号林国、容小燕:本院受理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容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在2012年4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2012年7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5月12日解除;二、被告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4490.93元及违约金;三、被告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1394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 展开
    2020-05-18
    6

    原告卞家敏诉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苏0111民初71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卞家敏 被告- 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7171号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家敏诉你与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52958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 展开
    2018-07-18
    7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苏0111民初2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当事人-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祖凤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孔庆德 收起

    ... 展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8-07-1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08号孔庆德、李祖凤: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9291.32元、利息10591.67元并支付以379291.3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三、孔庆德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1幢2单元105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庆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孔庆德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9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诉方秋萍、武杨、齐京京、朱启明、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刘世翠诉熊远翠、王旭彤、江苏龙成七坝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 展开
    2018-06-28
    8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苏0111民初2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被告- 孔庆德 李祖凤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208号孔庆德、李祖凤: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孔庆德、李祖凤、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9291.32元、利息10591.67元并支付以379291.32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孔庆德、李祖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三、孔庆德在南京市浦口区珍珠南路2号明发城市广场21幢2单元105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其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孔庆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孔庆德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9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 展开
    2018-06-28
    9

    原告卞家敏诉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苏0111民初7171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卞家敏 被告- 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7171号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家敏诉被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明发通能计算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52958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 展开
    2017-12-0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