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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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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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行终337号 | 其他(质量监督) |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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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3-08 |
2 |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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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其他(质量监督) |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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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3-08 |
3 |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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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质量监督) |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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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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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质量监督) |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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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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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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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 |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阳建平 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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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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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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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 |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阳建平 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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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军、阳建平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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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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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 |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阳建平 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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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罗军、阳建平、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涉及鉴定导致无法开庭,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7日下午14:10分在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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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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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 |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阳建平 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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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军、阳建平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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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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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行初167号 | - |
原告-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罗军 阳建平 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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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中铁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军、阳建平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参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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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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