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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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新世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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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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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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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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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23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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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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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龙光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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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3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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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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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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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27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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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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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天然居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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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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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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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佛山珠江科技数码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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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8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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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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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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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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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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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受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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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民初25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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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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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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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9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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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27 |
10 |
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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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9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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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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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75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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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58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和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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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582号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孔卫林与被告南京和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5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793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9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罗嘉淳电话:0755-2105028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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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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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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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之一张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自2020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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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3 |
(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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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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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之一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55.3元及违约金75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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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4 |
(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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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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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之一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8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微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55.3元及违约金754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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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5 |
(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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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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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张华:关于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取得与你方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各一份。公告传票内容: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应到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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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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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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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稿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5891号张华:关于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取得与你方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各一份。公告传票内容: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应到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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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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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99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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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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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699号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98318元。二、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058.03元(以149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2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797.26元(原告预先交纳),由被告负担2517.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原告负担279.7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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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8 |
(2020)粤0304民初1870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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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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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701号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58785.2元。二、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856.43元(以5351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2日;以1778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12日)。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被告福建恒创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666.43元(原告预先交纳),由被告负担1420.5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原告负担245.8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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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9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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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0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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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60120号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0120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部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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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10 |
(2020)粤0304民初580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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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0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渭南市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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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8006号渭南市盛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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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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