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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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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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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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09 |
2 |
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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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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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09 |
3 |
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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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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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09 |
4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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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237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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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2-23 |
5 |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与万琼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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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31民初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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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8-03 00:00:00 | 2018-08-31 |
6 |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与万琼娥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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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31执保1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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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5-04 | 2019-04-19 |
7 |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万琼娥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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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331财保7号 | - |
申请人-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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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06-28 |
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郝建国、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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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100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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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1-30 | 2019-04-23 |
9 |
申请人李志伟与被执行人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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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4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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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6-01-11 | 2019-07-02 |
10 |
李志伟与郝建国、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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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3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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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5-12-30 | 2019-04-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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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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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6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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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安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所租用的65.34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二、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其中2016年至2019年的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为218278.38元,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土地流转费按847元/亩/年标准进行计算,协调费按3000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三、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该费按土地流转费847元/亩/年的标准和协调费3000元/年的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如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返还了土地,则无需再支付土地占用费。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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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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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7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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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安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所租用的112.621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二、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其中2016年至2019年的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为367544.5元,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土地流转费按847元/亩/年标准进行计算,协调费按3000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三、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该费按土地流转费847元/亩/年的标准和协调费3000元/年的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如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返还了土地,则无需再支付土地占用费。案件受理费10688元,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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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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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5号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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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安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所租用的58.69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二、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其中2016年至2019年的土地流转费和协调费为197284.33元,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土地流转费按847元/亩/年标准进行计算,协调费按3000元/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三、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该费按土地流转费847元/亩/年的标准和协调费3000元/年的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如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返还了土地,则无需再支付土地占用费。案件受理费7172元,由被告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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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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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81民初825、826、827号 | - |
原告-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云南新美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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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81民初825、826、827号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赵家庄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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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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