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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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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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421民初93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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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0-30 |
2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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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811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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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6-11 |
3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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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823民初2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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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4-04 |
4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净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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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民初16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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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19-12-26 |
5 |
夏中明、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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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民初165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夏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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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0 |
6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山市沙湾区中阳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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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9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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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20-06-11 |
7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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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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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19-12-01 |
8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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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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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18 | 2019-12-12 |
9 |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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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5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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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3-13 |
10 |
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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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59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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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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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228号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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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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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28号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验收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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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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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28号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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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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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228号原告成都海兰天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你向原告支付货款20万元及资金利息14803元;2、被告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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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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