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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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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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8-18 |
| 2 |
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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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8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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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8-18 |
| 3 |
盘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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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7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盘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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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2-25 |
| 4 |
龚曦熙、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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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恢1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曦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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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00:00:00 | 2018-12-28 |
| 5 |
龚曦熙与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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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恢1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曦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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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20 00:00:00 | 2018-11-23 |
| 6 |
龚曦熙、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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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5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曦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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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12-28 |
| 7 |
龚曦熙与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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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5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龚曦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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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8-11-23 |
| 8 |
龚曦熙、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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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异15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龚曦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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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3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91执7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91民初54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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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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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家mall商城服务协议》;二、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大连淳仁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3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4.88元,由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先缴纳,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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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 2 |
2019粤0391民初2894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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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8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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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祝大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28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9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月条桑蚕丝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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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 3 |
(2019)粤0391执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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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真柑净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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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76号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真柑净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3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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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 4 |
(2018)粤0391执15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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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5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龚曦熙 被告- 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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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1556号深圳自然天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龚曦熙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特7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1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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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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