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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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文罚字〔2017〕第9号 | 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
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文罚字〔2017〕第9号当事人: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1344115U(6/6)法定代表人:吕德坤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398号2017年4月28日9时27分,嘉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不可移动文物余北村永兴桥被拆除一事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拆除余北村永兴桥,桥梁石构件已遗失。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5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沈良进行了调查询问,其陈述了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余北村永兴桥的事实;5月3日对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吕国跃(受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月4日,执法人员在“中国嘉兴”政府政务网站上,查找到嘉兴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4日向社会公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通知》,文件中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序号481号为余北村永兴桥,执法人员对该过程进行了截屏取证。5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恒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回余北村永兴桥石构件的报告后,赶赴现场对追回的桥梁石构件进行了核查清点并拍照取证。2017年6月9日,执法人员收到嘉兴市文物保护所提供的《关于长水街道永兴桥易地迁建的意见》的函及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对长水街道永兴桥易地迁建意见的回函》的回复。2017年6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2017年1月19日,当事人中标建设方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余兴路(商务大道—双溪路)工程,3月份入场施工。当事人在未向相关部门询问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日将不可移动文物余北村永兴桥拆除,原址被推平为塘渣路基,该行为造成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损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及第三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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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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