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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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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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507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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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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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建中、程爱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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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835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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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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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禹建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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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4021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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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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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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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3执32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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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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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萍、张仪境、张翔戈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赖银星、阙中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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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78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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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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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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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155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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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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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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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02民初51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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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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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秀芝、张震亚、张关次、王树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赖银星、阙中成、蒋奕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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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77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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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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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海刚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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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申3299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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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1-30 |
10 |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孙亚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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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民终423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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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6-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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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4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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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145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永驰顺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钰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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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1456号北京鑫钰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永驰顺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钰畅通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在此次火灾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失672300元(其中:LHSG湿法制粒机设备损失620000元、原告向翰林航宇(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损失22500元、原告向翰林航宇(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名誉损失和其他损失20000元、运费损失98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以672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二因此次火灾事故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14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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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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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三店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店货运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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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北京中建国财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三店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国财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三店货运有限公司、江西三店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您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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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3 |
(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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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三店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市三店货运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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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646号北京中建国财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航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传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国财绿色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三店货运有限公司、江西三店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十五天)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您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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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4 |
(2020)粤03执674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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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7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胜涛 陈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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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745号高胜涛、陈安明:申请执行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2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7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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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5 |
(2017)粤03民初1194号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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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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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民初1194号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及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了(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2.改判驳回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其的全部反诉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工业园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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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6 |
(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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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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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被告蓝海公司反诉原告华鹏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完毕,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分别以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收益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胜涛付清上述款项后受让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的股权;二、被告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被告高胜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6万元;四、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1896元,由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649.87元,由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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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7 |
(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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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11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高胜涛 杨建民 戴伟明 陈安明 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蓝海公司反诉华鹏飞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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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公司)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裕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点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及被告蓝海公司反诉原告华鹏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完毕,现已审理完毕,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胜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400万元及相应收益(分别以420万元、980万元、400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1月12日、2015年2月4日、2015年1月20日起,按年收益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高胜涛付清上述款项后受让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的股权;二、被告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分别按7.2758%、0.7917%、7.1482%、15.8333%、4.1667%、10.2028%、16.6666%的比例就上述被告高胜涛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以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96万元;四、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76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高胜涛、杨建民、戴伟明、陈安明、江阴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原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1896元,由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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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8 |
(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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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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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143-1号郑海刚:本院受理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6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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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9 |
(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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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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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7143号郑海刚:本院受理原告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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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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