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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士胶片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79号8层D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7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47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市印立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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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19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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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10-08
    2

    上海江硕印务有限公司与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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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申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上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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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9-04
    3

    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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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执35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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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7-09 2021-08-17
    4

    新印(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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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14193号 -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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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02
    5

    新印(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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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14209号 -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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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02
    6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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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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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8-17
    7

    上海江硕印务有限公司富与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富士胶片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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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1766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江硕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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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8-17
    8

    上海江硕印务有限公司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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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112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江硕印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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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8-02
    9

    贵州云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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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82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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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7-30
    10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天佳纸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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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827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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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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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250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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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25005号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25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贸区第四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100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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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2

    (2021)粤0305民初151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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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5161号 清算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联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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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161号深圳联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细妹: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细妹、深圳联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1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联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细妹赔偿原告服务费61,829.61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抄表日);2.判令被告深圳联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细妹赔偿原告迟延付款滞纳金14,800.3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主张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0.2%每天计算);合计76629.91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9日14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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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临武县世中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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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356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临武县世中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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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35640号临武县世中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士胶片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武县世中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服务费人民币26,493.89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抄表日);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迟延付款滞纳金8,907.77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实际主张到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按0.2%每天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上述合计40,401.6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4时在丁香路611号本院本部第十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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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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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340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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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34074号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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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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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250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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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民初25005号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金彩(漳州)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第二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唐兴路100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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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0
    6

    送达裁判文书——开封金鸿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刘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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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47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开封金鸿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刘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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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4702号开封金鸿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刘振斌:本院受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开封金鸿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刘振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4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贸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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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山市印立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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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3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印立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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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3710号中山市印立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印立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第三法庭(唐兴路1000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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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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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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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本院在审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八法庭(上海市合肥路213号4楼)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限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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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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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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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1民初22110号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米宅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八法庭(上海市合肥路213号4楼)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期限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特此公告。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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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1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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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卓恒智能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谷玮 上海鸣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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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玮、上海鸣坚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卓恒智能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谷玮、上海鸣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78元,由上诉人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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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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