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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辰投资

    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B区2层B3-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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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5民初7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锐仕方达(北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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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2-01 2021-0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3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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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 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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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711号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371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25332.19元;2、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71384.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9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利息175987元,其余利息判至本金付清为止;以5394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利息1154元,其余利息判决至本金付清为止);3、被告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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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2

    (2021)粤0305民初37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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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 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711号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3711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25332.19元;2、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71384.9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18年9月2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利息175987元,其余利息判至本金付清为止;以53947.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9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暂计利息1154元,其余利息判决至本金付清为止);3、被告南海智辰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美智瀚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八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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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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