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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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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1401、14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37356-3736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2019-12-14
    2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04民初37356-3736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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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12-30
    3

    曹晓丽与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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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1民初140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曹晓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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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4 2018-07-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4民初37356-37362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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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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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356-37362之二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七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衢州融捷计算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七案共计人民币14000元(每案2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已由原告预交),7案共计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告已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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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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