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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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公(大)行罚决字[2020]02972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6日起,义乌市大陈镇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新招录流动人口员工宋某,2020年4月14日,我局民警在对义乌市大陈镇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招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宋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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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2 | 义公(大)行罚决字[2019]65224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31日,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新招录流动人口员工孙某,2019年11月6日,我所民警在对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招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孙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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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详情 |
3 | 义公(大)行罚决字[2019]61322号 | 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9日,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新招录流动人口员工张某,2019年8月5日,我所民警在对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招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张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证人冯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因你公司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义乌市鸿泰服饰有限公司拟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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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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