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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盈创新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79号-443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秦黎红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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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74民终1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秦黎红 收起

    ... 展开
    北京金融法院 2021-09-21 2021-09-29
    2

    马新娜、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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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02执异2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新娜
    收起

    ... 展开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9
    3

    周升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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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02执异2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升强
    收起

    ... 展开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30
    4

    周永茂、马东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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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02民初31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周永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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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9-07
    5

    天津恒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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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12民初47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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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4-29
    6

    孙青、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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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103执异1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孙青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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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5-18
    7

    王玉英等与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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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10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秉焱
    王玉英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3-26
    8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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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02执28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10
    9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国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0民初53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葛国隽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2
    10

    刘惠敏等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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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民终22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惠敏
    康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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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05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川0104执374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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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G74 2019-10-31
    2 - -

    原告-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长林 欧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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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六版 2019-08-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07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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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3719号 -

    当事人-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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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歌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49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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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2

    (2019)川0107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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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7执2108号 -

    当事人-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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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执行的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明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川成蜀证字第34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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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3

    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舒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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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26民初64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舒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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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26民初6451号叶舒展: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舒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6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舒展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7848.31元,支付利息109391.31元(计至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16日开始的违约金按月利率1.95%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舒展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0元;三、如被告叶舒展届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叶舒展为借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138号锦绣花园丹桂园91幢6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苏(2016)宁江不动产权第000216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受偿其全部抵押债权后的剩余价值中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叶舒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822元,由被告叶舒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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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4

    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舒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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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26民初64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叶舒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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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26民初6451号叶舒展: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舒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5555.60元,支付利息6800元及违约金(以75555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东路138号锦绣花园丹桂园91幢604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9-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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