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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之居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庆市开发区天柱山路8号鑫居·逸泉湾8幢2单元4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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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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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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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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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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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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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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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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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荀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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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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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荀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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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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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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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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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渡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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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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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娟熊成李桂平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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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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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荀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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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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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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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803民初90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玲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李斌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许腊霞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陈娟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郑正保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徐凤 李桂平 熊成 荀卫东 李春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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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909号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陈娟: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皖08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因被告熊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安庆市大观区法院(2021)皖0803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2、依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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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5
    2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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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803民初90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徐凤 熊成 郑正保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荀卫东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娟 李春冬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许腊霞 李斌 郑玲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李桂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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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909号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陈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90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代偿款1969978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对上述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由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熊成、李桂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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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3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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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803民初90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腊霞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李斌 曹文 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郑正保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荀卫东 郑玲 曹武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玉梅 徐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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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907号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9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代偿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500元;三、如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郑正保、许腊霞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石塘湖路6号安庆英德利国际汽车城(一期)3幢27号、29号、3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宜房字第3062447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07)第7126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74758号]】所得价款在189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对上述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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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4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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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803民初90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腊霞 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 李斌 曹文 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郑正保 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 荀卫东 郑玲 曹武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玉梅 徐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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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908号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第三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90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代偿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对上述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庆市鑫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玲、李斌、安庆市安之居商贸有限公司、荀卫东、徐凤、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安庆市安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武、徐玉梅、曹文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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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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