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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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淮与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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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955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石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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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6 |
2 |
石淮与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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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958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石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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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4-20 |
3 |
石淮与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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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民初4956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石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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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09 |
4 |
石淮、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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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保95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石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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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7 |
5 |
石淮、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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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保95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石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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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6 |
石淮、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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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保95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石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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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7 |
梁永军、陈代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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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49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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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17 |
8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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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47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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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3-15 | 2019-05-13 |
9 |
梁永军;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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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3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梁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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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5-23 |
10 |
黎清械与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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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3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黎清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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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1-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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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7民初363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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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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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3民初7333号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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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7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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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7333号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5021.1元,并以51502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为101070.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劳灿辉、张青婷020-83006053、612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40296442021-08-2518:04:57:58(2021)粤0103民初7333号原告佛山和邦盛世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支付,被告,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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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2019)粤0117民初1737号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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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清械 被告-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学利 纪炎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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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737号李学利:本院受理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17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黎清械撤回对李学利、纪炎锡的起诉。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527700692019-08-2615:15:34:325(2019)粤0117民初1737号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学利,公告,裁定书,黎清,纪炎锡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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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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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37号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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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7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清械 被告-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学利 纪炎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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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7民初1737号李学利、纪炎锡:本院受理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104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李学利和被告纪炎锡对该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6718元,被告李学利和被告纪炎锡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19年7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十七日525903852019-05-1715:32:11:41(2019)粤0117民初1737号原告黎清械与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利、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举证,原告,李学利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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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4 |
(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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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63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代建 被告- 杨国保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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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3638号杨国保:本院受理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粤0117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梁永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525171462019-03-2215:19:11:580(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梁永军,被告,有限公司,民初,上诉状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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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
5 |
(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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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63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代建 被告- 杨国保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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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3638号杨国保:本院受理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永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代建169933.03元;二、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代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10.8元(原告已预交),其中由原告陈代建负担1688.2元,由被告梁永军、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525002392019-03-0517:07:33:0(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永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梁永军,逾期,日内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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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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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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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63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代建 被告- 杨国保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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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3638号杨国保:本院受理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250720元给原告;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523251262018-10-0915:47:25:0(2018)粤0117民初3638号原告陈代建诉被告杨国保、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公告,举证,诉讼,依法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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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7 |
(2017)粤0184民初2343号原告梁永军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志标、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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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3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永军 被告- 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何志标 纪炎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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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84民初2343号何志标:本院受理原告梁永军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志标、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7年11月1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516622192017-08-1514:53:09:995(2017)粤0184民初2343号原告梁永军诉被告广东方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志标、纪炎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举证,期限,工程,通知书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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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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