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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申建筑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207H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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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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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陈相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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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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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倪人壕诉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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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倪人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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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倪人壕诉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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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倪人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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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胡海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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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胡海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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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陈相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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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陈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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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陆鹤松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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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陆鹤松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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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陈相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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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陈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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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陈相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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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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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倪人壕与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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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倪人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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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11600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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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16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 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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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600号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2021年07月12日9时30分到第三十六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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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2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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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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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对(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民事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将本案依法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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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3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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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 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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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22.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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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4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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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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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华侨城欢乐海岸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6月25日解除,被告及第三人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将欢乐海岸L-020/021商铺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返还;2.被告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每日5069.25元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按深圳市同等地段指导租金计算);3.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装补贴10949580元;4.第三人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就返还装修款6529390.37元承担连带责任;5.确认原告无须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5732.48元,以上合计10970381.73元;6.本案诉讼公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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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5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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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 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 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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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13075号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与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南山区欢乐海岸正和之家服装店、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华侨城欢乐海岸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6月25日解除,被告及第三人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立即将欢乐海岸L-020/021商铺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返还;2.被告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每日5069.25元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的费用(按深圳市同等地段指导租金计算);3.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装补贴10949580元;4.第三人上海米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和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就返还装修款6529390.37元承担连带责任;5.确认原告无须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5732.48元,以上合计10970381.73元;6.本案诉讼公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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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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