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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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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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执1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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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9-13 |
2 |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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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执16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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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11 |
3 |
惠州市福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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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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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7-02 |
4 |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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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6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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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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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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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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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5-17 |
6 |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东某、深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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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08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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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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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盛仁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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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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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6 |
8 |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东某、河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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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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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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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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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8民初3331号之二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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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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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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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8民初3330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龙创恒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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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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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13177《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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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3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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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1972执13177《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更新时间:2021-01-11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3177号之一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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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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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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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之一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1556470元;二、限被告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5647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以155647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和以155647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7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74元,被告负担3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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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3 |
(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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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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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20号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亮):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回执)、保全情况告知书、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法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155647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56470元按5‰/日,自2018年11月2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以1856470元为限);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1294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高速精密钻铣攻牙加工中心的机器设备,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其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送货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机器设备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认为:双方既已就机器设备买卖达成合意就应严格遵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在收到机器设备之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机器设备买卖合同、送货验收单、机床安装调试验收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和解协议。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3784234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院冻结了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账户存款3784234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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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4 |
(2020)粤1972民初6125号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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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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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125号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0000元;二、限被告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其中计至2020年4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16150元为限,总额以3730000元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12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主文如下:(2020)粤197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的“本案受理费28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12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8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12元,均由被告嵊州市海象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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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5 |
(2019)粤1972执异477号公告裁定书(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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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7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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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477号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异4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2019)粤1972民初87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存放于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99台高速精密钻铣攻亚加工中心CT500(TTC-500)[详见编号为0046246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查封措施;二、驳回异议人灌南三木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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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6 |
(2019)粤1972民初8793号之一、8797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盐城金合盛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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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7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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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793号之一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0336425440L):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879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7625000元;二、限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巨冈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76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21日计至货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5250000元为限);三、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8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安金永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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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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