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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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泰来县乾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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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224执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一重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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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 2020-11-29 | 2020-12-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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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黑0224执501号 | 泰来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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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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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民初15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泰来县乾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安徽顺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童华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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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原告泰来县乾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顺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童华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顺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泰来县乾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万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50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精审团队张勇、王周电话:0551-653528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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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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