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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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6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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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民初6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捷捷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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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民初6178号重庆捷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捷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02920元给原告,并以20292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花去的律师服务费6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18年11月7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六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李菊联系电话:68316778、6831667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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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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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执保1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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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执保1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通普食品加工厂 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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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执保158号重庆市通普食品加工厂、曾永红:本院受理重庆粮食集团北碚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通普食品加工厂、曾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执保15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保全阶段诉讼联络人:夏小渝联系电话:13983485689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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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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