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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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城法罚字[2017]第41003050号 | 滨江区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德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滨康路与聚才路叉口未批先建,进行一部分土方工程和桩基工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根据征求认定意见联系函和回函及规划部门工作联系函中未批先建的事实,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拾捌万贰仟柒佰元整,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于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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