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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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银良与李波云、林文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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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韩银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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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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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深圳国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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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7 |
2 | -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 林文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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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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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80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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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04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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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8042号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韩银良、被上诉人李波云、林文鑫、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80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民事判决;二、李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银良支付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的补偿款375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3月起向韩银良每月支付补偿款15000元,直至李波云解除抵押贷款之日止;迟延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三、林文鑫、新华南方公司、庄敬公司、文华公司、新中商公司、华瀚公司应对李波云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韩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026元,由韩银良负担22013元,由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公司、庄敬公司、文华公司、新中商公司、华瀚公司负担260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公司、庄敬公司、文华公司、新中商公司、华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026元,由韩银良负担22013元,由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公司、庄敬公司、文华公司、新中商公司、华瀚公司负担26013元。韩银良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96052元、保全费5000元,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公司、庄敬公司、文华公司、新中商公司、华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银良径付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7026元。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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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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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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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银良 被告- 李波云 林文鑫 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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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鑫、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银良诉被告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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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3 |
(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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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银良 被告- 李波云 林文鑫 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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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鑫、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银良诉被告李波云、林文鑫、新华南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庄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瀚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1974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银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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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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