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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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晨宇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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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947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华晨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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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19 | 2021-10-19 |
2 |
罗弋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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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9176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罗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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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4 |
3 |
罗弋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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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9196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罗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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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4 |
4 |
罗弋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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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9177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罗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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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4 |
5 |
武汉恒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柳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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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2507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武汉恒信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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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10-09 | 2021-10-21 |
6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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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281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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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16 |
7 |
赵丽颖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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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26664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赵丽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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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09 |
8 |
徐震煬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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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17006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徐震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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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09 |
9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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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民辖终11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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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10 |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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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民辖终11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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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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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京0491民初8899号 | - |
被告- 《生命时报》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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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七版 | 2020-11-24 |
2 | (2020)京0491执130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柳宁 被告- 重庆物产元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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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七版 | 2020-11-24 |
3 | (2020)京0491执130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柳宁 被告- 天津中进英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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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六版 | 2020-11-19 |
4 | (2019)京0491民初11692号 | - |
被告- 江西佳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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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二版 | 2020-11-18 |
5 | (2019)京0108民初3854号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被告- 佛山市南海合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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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83 | 2020-11-15 |
6 | (2019)京0491民初3930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集团北京京腾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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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64 | 2020-11-15 |
7 | (2019)京0491民初429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砺石(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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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11 | 2020-11-10 |
8 | (2020)京0491民初23449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宋霓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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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17 | 2020-11-08 |
9 | (2019)川0193民初3869号 | 名誉权纠纷 |
被告- 刘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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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05 |
10 | (2020)京0491民初1327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大昌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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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G76 | 2020-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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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1420号原告陈贝依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娇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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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92民初142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陈贝依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许娇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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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1420号许娇娇:原告陈贝依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娇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害有关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全部微博内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156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在微博连发15天的置顶致歉声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冯立斌法官团队工作室(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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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2 |
农革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宇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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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5387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农革 被上诉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李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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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5387号李宇波:农革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宇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农革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2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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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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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申明阳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许海涛 罗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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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申明阳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罗志芳、许海涛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管异)、调取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罗志芳、许海涛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立即删除在新浪微博(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u/7596260565,微博昵称:Bolero19970823)、知乎网站及其他网络平台发布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二、判令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对微博地址为https://weibo.com/u/7596260565的账号所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三、判令被告罗志芳连续三十日在新浪微博(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u/7596260565,微博昵称:Bolero19970823或被告罗志芳注册的其他新浪微博账户)、知乎、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并展示经法院审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以及连续三十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经法院审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四、判令被告许海涛连续三十日在新浪微博(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u/7596260565,微博昵称:Bolero19970823或被告许海涛注册的其他新浪微博账户)、知乎、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并展示经法院审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以及连续三十日在《珠海特区报》刊登经法院审查并取得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五、判令被告罗志芳赔偿原告因名誉权被侵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50万元;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许海涛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30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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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4 |
(2021)粤0192民初27078号原告黄嵘诉被告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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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707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黄嵘 被告- 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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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7078号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嵘诉被告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扬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二、判令两被告在侵权微博“惜曼内衣”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三、判令被告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1400元;四、判令被告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五、判令被告广州惜曼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https://ols.gzinternetcourt.gov.cn)九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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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5 |
(2021)粤0192民初22800号广州佳美展览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付婷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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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2800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佳美展览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付婷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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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2800号付婷婷:本院受理广州佳美展览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付婷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付婷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新浪微博上“冒死揭秘,中国最大医美传销交易会!”的视频链接;2.判令被告在新浪微博网上,连续三十天以显著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向原告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62400元;5.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七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七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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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7 |
6 |
(2021)粤03民终16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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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624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螃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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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624号陈世锋:上诉人尹柏霖与被上诉人燕飞宏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螃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世锋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162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09时30分在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法官助理兼书记员:邓懿。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邓懿电话:0755-8353505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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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7 |
(2021)粤0605民初1375号原告檀国平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候应林人格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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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1375号 | 人格权纠纷 |
原告- 檀国平 被告- 候应林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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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候应林:本院受理原告檀国平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候应林人格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1375号的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曾春前、黄祖伟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莫文华担任,书记员由梁志君担任。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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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8 |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21)赣02民终567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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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2民终567号 | 名誉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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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书玉及原审被告深圳鳗娱饭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21)赣02民终56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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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9 |
(2021)粤0192民初21119号原告李倩欣与被告陈丹琦、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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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2民初21119号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李倩欣 被告-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陈丹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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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1)粤0192民初21119号陈丹琦:本院受理原告李倩欣与被告陈丹琦、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在相关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网络聊天群,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将该道歉声明置顶于新浪微博不少于3个月或登报公开;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六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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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10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朱敏,张光,刘会平,朱辉,周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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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90号 | 名誉权纠纷 |
原告- 马景涛 被告- 周欢 朱敏 刘会平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朱辉 张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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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19490号朱敏,张光,刘会平,朱辉,周欢:本院受理马景涛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朱敏,张光,刘会平,朱辉,周欢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马景涛就(2020)沪0104民初1949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朱敏,张光,刘会平,朱辉,周欢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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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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