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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云集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4栋4层东半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7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9
    • 送达公告 72

    法律诉讼3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盛元(深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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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恢5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盛元(深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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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15
    2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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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521执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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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丰县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7-15
    3

    寿光市会当果蔬专业合作社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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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783民初18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寿光市会当果蔬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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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光市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18
    4

    方文星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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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783民初1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方文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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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光市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5-06
    5

    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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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1672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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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1-13
    6

    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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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61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经纬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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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24
    7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唐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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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239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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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30
    8

    大连壹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大千互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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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44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大连壹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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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1-01-11
    9

    盛元(深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潘跃健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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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异8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盛元(深圳)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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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1-19
    10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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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5民终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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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9-17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15民终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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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33 2020-07-16
    2 (2020)粤15民终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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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G48 2020-04-03
    3 (2018)粤1521民初1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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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丰县人民法院 G70 2019-09-13
    4 (2018)京0102民初33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竹品楼阜外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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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58 2019-06-13
    5 (2018)桂0305民初1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馨月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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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G51 2019-05-21
    6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夏金彤枸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潘跃健 深圳云鼎电商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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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G02 2019-05-09
    7 (2018)京0102民初33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竹品楼阜外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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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8-12-27
    8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海丰县佳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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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丰县人民法院 G37 2018-12-27
    9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福安本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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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安市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8-10-28
    10 (2017)粤0306民初1079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霍大伟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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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17-11-02

    失信被执行人9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15执537号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6 详情
    2 (2021)粤1521执568号 海丰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25 详情
    3 (2020)粤0391执392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2-08 详情
    4 (2020)宁0502执1324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7-08 详情
    5 (2019)浙0108执2077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01 详情
    6 (2019)浙0282执1521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3-21 详情
    7 (2018)粤0304执43463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11-27 详情
    8 (2018)粤0304执43048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11-13 详情
    9 (2018)粤0304执34804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18 详情

    送达公告7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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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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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案件,上诉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的主要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六、七项,改判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50万元;上诉人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的主要内容为: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改判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侵害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须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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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6
    2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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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被告-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霍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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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127号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统帅”字样的企业名称;四、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12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10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3000元;六、驳回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171元,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共同负担4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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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3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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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被告-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霍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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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127号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统帅”字样的企业名称;四、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12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10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3000元;六、驳回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171元,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共同负担4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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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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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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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127号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第156182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统帅”字样的企业名称;四、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12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100000元;五、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3000元;六、驳回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171元,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霍大伟共同负担4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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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5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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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肖斐斐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委托 潘跃健 身份证住址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路号B栋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大街东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年月日生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肖艺璇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王承恩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号幢号室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R。法定代表人 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崔利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霍大伟 Q。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荔景商务公寓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袁舰。委托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紫鹏 住所地 庄顺超 孙京岩。委托 MADKKA。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 总经理。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帅实业 霍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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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092762。法定代表人:孙京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212Q。法定代表人:袁舰。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荔景商务公寓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30K9A。法定代表人:霍大伟。被告: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路8号B栋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17839H。法定代表人:庄顺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紫鹏,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霍大伟,男,汉,1982年2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长虹大街东4栋396号,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202010418。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81288R。法定代表人:潘跃健,总经理。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乐家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下简称“日日顺公司”)与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简称“统帅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净之源公司”)、霍大伟、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云集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原告日日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璇、被告净之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徐紫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统帅公司、被告霍大伟、被告云集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突出使用包含“统帅”“日日顺”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一切标识;2.判决四被告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所有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统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变更为不带有与“统帅”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它企业名称;如被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主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被告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名称;3.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和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4.判决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任何带有“统帅”、“日日顺”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净水器产品。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方及关联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享有第8753013号、第15618210号“统帅”、第11580796号“日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方在净水设备上突出使用“日日顺.统帅”标识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告统帅公司在被告云集品公司经营线上销售平台“云集品”网站上(域名为:www.tps.138.com)销售净水器,该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了“统帅”“日日顺”字样,未经原告方许可在第11类净水设备上擅自使用原告及关联公司所享有的“统帅”“日日顺”商标,误导相关公众,侵害了原告方注册商标权。二、被告统帅公司、被告霍大伟擅自将原告方“统帅”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四被告产品中突出使用“日日顺.统帅”标识及使用原告宣传标语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原告与被告均是从事包括净水机生产与销售等活动在内的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原被告双方属于相同行业,经营类别范围存在重合,且经营地域存在重合,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乐家公司于1996年5月24日成立,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成产、研发和销售”等,原告日日顺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成立,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的研发、批发、零售、家用电器、智能家居”等。原告日日顺公司经原告乐家公司许可,实际使用“统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净水器。被告统帅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成立,系被告霍大伟独资公司,其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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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6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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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12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 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 被告- 霍大伟 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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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127号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大伟、统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净之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8日15时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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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7

    (2019)粤03执复6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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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复6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旗美特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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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625号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旗美特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4043号],复议申请人北京旗美特制衣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异40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复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旗美特制衣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异408号执行裁定。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62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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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8

    (2019)粤03执复6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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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复6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华思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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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624号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思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5074号],复议申请人华思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异4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复6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华思旭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执异406号执行裁定。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624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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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9

    (2019)粤0606民初272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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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7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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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2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2319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19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9.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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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10

    (2019)粤0606民初272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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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272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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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尚广告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4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顺德区大良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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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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