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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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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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3民初157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石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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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5 |
2 |
毛超申请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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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03执保29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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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7-28 |
3 |
王曦轩与深圳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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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民初5110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王曦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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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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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10449号孟秋云与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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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04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孟秋云 当事人- 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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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0449号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秋云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10449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孟秋云劳务报酬15400元;二、被告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孟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8284562021-03-1215:55:01:262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2020)粤0106民初10449号孟秋云与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滨海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杨俊豪、李暨鹏电话:020-830085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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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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