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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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荣、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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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1107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杨秀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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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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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梦与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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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初441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苏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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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4-15 |
3 |
鲍庆庆、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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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恢50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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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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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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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22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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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5-29 | 201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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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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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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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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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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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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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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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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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4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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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8 |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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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5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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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9 |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绍兴咸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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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4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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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10 |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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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34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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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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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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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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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8405号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伟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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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405号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鲁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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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02民初8405号鲁伟(3306021965****1516):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4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餐饮费701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本院定于2018年6月2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金胜明、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0一八年四月九日承办人:金胜明电话:0575-89192181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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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2 |
(2017)浙0602民初8625号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标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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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6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华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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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华标330621197501150991: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2614643.8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067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华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0713.6元;三、驳回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303元,由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133元,由被告陈华标负担28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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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3 |
(2017)浙0602民初8625号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标起诉状副本等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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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6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华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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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华标3306211975****0991: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诉陈华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8625号起诉状副本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全年租金213.5万元及2017年1月份到3月份的租金533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2447.5元(其中106.75万元从2015年7月1日起算,106.75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算,533750元从2016年7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全年及2017年1月份到3月份的物业费95024.2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20164月份止的水电费21713.6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陆荣新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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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4 |
(2016)浙0602执3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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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华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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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华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陈华标于2016年9月25日前腾退座落于绍兴市越城区鲁迅中路193号201室、301室,鲁迅中路195号、203号、205号,新建南路529号201室、301室,鲁迅中路209-1、3、4、5、6室房屋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期间,许雅琴等案外人以咸亨古玩城承租人身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责令各承租人于2017年1月25日前自行腾空上述房产,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承租人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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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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