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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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3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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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18 |
2 | (2018)粤1972执3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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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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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323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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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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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230号梁凤珍:关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并对你及法定代表人靳俊超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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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
2 |
(2018)粤1972执323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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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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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230号梁凤珍: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凤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凤珍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9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为239072.30元,以1569175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梁凤珍的前述债务为连带承担(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8日为145061.5元,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承担受理费20429元、执行费22233.09元,合计:1975541.89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强制执行。责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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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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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公告之一判决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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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泽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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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之一黄泽鹏(440582198412172352):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泽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0618元及滞纳金(以150618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674元(原告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泽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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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4 |
(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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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黄泽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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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72号黄泽鹏(4405821984121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5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油墨一批,原告依约送货给被告。2015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最后对账,被告签名确认,截至2015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618元未付清。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恳请判如所请,并提供了销售合同、月结单、托运单、送货单、对账单为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618元及滞纳金(以15061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依据《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减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为180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4月27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二楼调解速裁中心第二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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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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