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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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82民初1104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季建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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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8-03-29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晟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季建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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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15 | 2017-12-26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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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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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783执347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8 | 详情 |
2 | (2018)浙0783执209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5 | 详情 |
3 | (2016)浙0783执2959号 | 东阳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4 | 详情 |
4 | (2015)东执指字第00041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3 | 详情 |
5 | (2015)东执指字第00008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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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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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遂昌两江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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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090号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遂昌两江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0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两江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货款3958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9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600元,合计139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493.74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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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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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被告- 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季建真 叶坚敏 张跃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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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447号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诉被告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季建真、叶坚敏、张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韦乐姣、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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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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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被告- 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季如云 唐烈 季建真 叶坚敏 季建强 刘红 张跃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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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441号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诉被告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裕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季如云、唐烈、季建真、叶坚敏、季建强、刘红、张跃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江红,人民陪审员韦乐姣、叶春录。本院定于2016年10月31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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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
4 |
(2016)浙0106民初46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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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6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戚建萍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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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建萍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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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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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4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康灵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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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5482号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康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6446.39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6年9月5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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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
6 |
(2015)东商初字第43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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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3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周渔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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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东商初字第4366号杭州周渔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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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
7 |
(2015)东商初字第3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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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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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集美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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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
8 |
(2015)东商初字第37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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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7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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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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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9 |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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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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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25日下午15时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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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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