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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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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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53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粱曼玲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世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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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在新浪司法发布的原告粱曼玲与被告刘一帆、谭全、深圳市嘉世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105民初5332号]应诉公告有误,应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0月15日8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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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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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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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533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曼玲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嘉世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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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曼玲诉被告刘一帆、谭全、深圳市嘉世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艳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5332号,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一、二、三、四共同归还原告所有的桂AZ060J路虎牌小桥车车辆价值相同的款项,该车价值人民币80300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占用费407000元(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酌情按南宁市汽车租赁业豪华汽车租赁费用人民币1000元计算);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汽车占用费至该车返还之日止(以每日1000元租金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和法院直接送达的方式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30开庭(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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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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