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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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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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10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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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19-10-29 |
2 |
曾梅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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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548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梅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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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19-06-03 |
3 |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曾梅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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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特31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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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8-12-31 |
4 |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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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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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曾梅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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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梅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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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曾梅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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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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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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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维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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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粤0391民初28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维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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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5-17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维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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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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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民初17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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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72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东莞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佳创 贺孟杰 李洋 李彩玲 祁涛 朱庆楠 胡曲波 门建华 杨桃平 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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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佳创、李洋、李彩玲、祁涛、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本院受理原告东莞蓝海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佳创、贺孟杰、李洋、李彩玲、祁涛、朱庆楠、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72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黄佳创、李洋、李彩玲、祁涛、胡曲波、门建华、杨桃平、骏诚恒邦(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3月0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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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2 |
(2019)粤0391执11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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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1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申维君 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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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101号深圳金砖华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维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7)粤0391民初28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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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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