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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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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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178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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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5 |
2 |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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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1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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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5 |
3 |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辜锡忠、黄清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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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终848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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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3-25 |
4 |
辜锡忠与梅会树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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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辜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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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7-05 |
5 |
辜锡忠与梅会树黄清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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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2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辜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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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8-10-26 |
6 |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忠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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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行终65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上诉人-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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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9 | 2018-06-29 |
7 |
辜锡忠与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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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075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辜锡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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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9-06 | 2017-12-28 |
8 |
辜锡忠与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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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43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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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7-09-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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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222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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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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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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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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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被告:黄清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连湖镇桐木村9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805092731。原告辜锡忠与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黄清华、梅会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辜锡忠的全部诉请;3、请求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辜锡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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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2 |
(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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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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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被告:黄清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连湖镇桐木村9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805092731。原告辜锡忠与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亿达公司)、黄清华、梅会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2576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辜锡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376.53元;二、被告黄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辜锡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1376.53元;三、被告梅会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辜锡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7064.79元;四、驳回原告辜锡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原告辜锡忠负担107元,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黄清华负担100元,被告梅会树负担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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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3 |
(2017)渝0112民初22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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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2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辜锡忠 被告- 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黄清华 梅会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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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2270号黄清华,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连湖镇桐木村9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805092731。本院受理原告辜锡忠与被告河北富亿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黄清华、梅会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各项损失费用待鉴定意见作出后明确);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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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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