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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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童格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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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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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动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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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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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超钜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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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超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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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明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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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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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徐文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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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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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豪鹏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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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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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崔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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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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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寇永慧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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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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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寇永慧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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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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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姚楚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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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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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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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4执3321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刘政 邹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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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30 | 2020-10-29 |
2 | (2020)粤0304执3100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 杨建海 杨建清 刘秋云 张雪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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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7 | 2020-10-29 |
3 | (2019)粤0304民初188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周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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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32 | 2020-10-27 |
4 | (2019)粤0304民初365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马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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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9-06 |
5 | (2017)粤民初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瀚澧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金环 陈昊旻 上海金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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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6G27中缝 | 2020-08-16 |
6 | (2017)粤民初2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瀚澧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金环 陈昊旻 上海金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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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2 | 2020-07-26 |
7 | (2019)粤0304民初129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汇柏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陈挚 严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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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07-12 |
8 | (2019)粤0304民初450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广东十八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永韬 郑东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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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7-01 |
9 | (2020)粤0304执494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安格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彭丽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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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5-17 |
10 | (2019)粤03民初2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志成 潘小燕 硕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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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9 | 2020-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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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171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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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7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 吴影 深圳利天骏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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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711号吴影、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利天骏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利天骏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吴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恢3432号]过程中,佛山市天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异1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佛山市天影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调解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调解书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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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2 |
(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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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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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周鹏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于振永、周鹏飞、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编号为07300ED209J6E86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60万元、利息123860.50元及复利1138.66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不再计收利息,此后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25%的标准继续计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编号为07300ED20A210L4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997.66元、利息437.5元、罚息32156.19元及复利14.0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不再计收利息,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75%的标准继续计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于振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红荔村住宅区12栋605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65933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于振永、周鹏飞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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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
3 |
(2021)粤0304执异17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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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7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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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759号陈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敏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招燕玲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举证通知书(3天)各一份,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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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4 |
(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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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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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于振永、周鹏飞、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编号为07300ED209J6E86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60万元、利息123860.50元及复利1138.66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不再计收利息,此后的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25%的标准继续计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编号为07300ED20A210L4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997.66元、利息437.5元、罚息32156.19元及复利14.0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0月12日,此后不再计收利息,此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75%的标准继续计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于振永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红荔村住宅区12栋605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65933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于振永、周鹏飞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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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5 |
(2021)粤0304民初4448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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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484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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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4484号林明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44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明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上述各项数额、暂计日期、计算方法详见附表二,暂计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详见附表二),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附表二:序号案号被告姓名案件相关事实裁判结果(单元:元)卡号暂计日原告诉请欠款总额(单位:元)本金利息停息日期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受理费保全费144484林明勇62277810740361032020/6/21667943.1360000011584.88未停5458.1150900.145239.723859.71备注:暂计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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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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