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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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临罚字[2020]95号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95号当事人:台州市莱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昌法,住所:临海市杜桥镇半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605866213。本局根据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8月22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加工,当日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内仅放置过滤棉,过滤棉因长期未更换导致漆雾大量附着且已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内未见活性炭吸附等其他废气处理单元,与环评要求不符。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法人葛昌法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葛昌法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系葛昌法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3页、现场照片10张共3页。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加工,当日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内仅放置过滤棉,过滤棉因长期未更换导致漆雾大量附着且已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内未见活性炭吸附等其他废气处理单元,与环评要求不符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眼镜加工,废气处理设施内仅放置过滤棉,因疫情原因仅生产一个多月,未达更换时间,故未及时更换过滤棉,导致漆雾大量附着且已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内未见活性炭吸附等其他废气处理单元,晾干废气未建设配套的处理设施,与环评要求不符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20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10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材料。以上事实,有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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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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