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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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百伦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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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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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悦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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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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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玖鼎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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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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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玖鼎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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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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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玖鼎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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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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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支强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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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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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昆明众奥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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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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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朝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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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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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朝安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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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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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云南烨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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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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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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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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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56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当事人- 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粉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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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56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诉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有苏、李粉香、支强云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1,960,506,42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判决确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秋苑小区北组团4幢79-8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西房管字第200614531号;他项权证号:云(2020)昆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72号);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共有的位于昆明滇池高尔夫社区L226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639824号;他项权证号:云(2020)昆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72号);以及第四被告所有的位于澄江市阳宗镇山水湖畔住宅小区(8)组团102幢8-102-2号房屋(不动产权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他项权证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15号)、澄江市阳宗镇山水湖畔住宅小区组团33幢8-33-1号(不动产权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877号;他项权证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15号)、澄江市阳宗镇山水湖畔住宅小区(8)组团21幢8-21-2号(不动产权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878号;他项权证号:云(2021)澄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815号)享有抵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3、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其中律师代理费为人民币100000.00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2060506.42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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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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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4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被告- 云南百伦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徐世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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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4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诉云南百伦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世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云南百伦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世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875261.86元,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567.77元(本息合计为877829.63元),以及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按照4.5025%执行,即LPR利率加45.2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判令被告云南百伦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世东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18340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6月24日合计金额为996169.63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毕永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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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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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4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被告- 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 毕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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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4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诉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毕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毕永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280.74元,截至2021年6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02.5元(本息合计为77983.24元),以及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即LPR利率加85.2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判令被告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毕永强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4697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6月25日合计金额为92680.24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云南丽彩印刷有限公司、毕永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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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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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民初1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 被告- 龙青云 昆明漂洋对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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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14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城东支行诉昆明漂洋对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龙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昆明漂洋对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龙青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21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338.76元(本息合计为104338.76元),以及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即LPR利率加70.2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2、判令被告昆明漂洋对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龙青云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28651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6月24日合计金额为132989.7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昆明漂洋对外交流服务有限公司、龙青云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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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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