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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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美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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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116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泰美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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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1 |
2 |
北京泰美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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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11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泰美味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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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10-01 |
3 |
陕西华夏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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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3民初217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华某某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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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2 |
4 |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格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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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1979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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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6 |
5 |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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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终34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铮铮伟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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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6 |
6 |
北京铮铮伟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大红门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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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209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铮铮伟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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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4-07 |
7 |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银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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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511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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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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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曲周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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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知民终191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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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1-02-07 |
9 |
张伟、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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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民申4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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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14 |
10 |
张伟、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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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1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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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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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551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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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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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511号之一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扣率收益34090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4元,由被告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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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2 |
(2017)浙0103民初5505号之一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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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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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505号之一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扣率收益人民币57353.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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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3 |
(2017)浙0103民初550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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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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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505号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约定扣率收益人民币57353.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州绅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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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
4 |
(2017)浙0103民初551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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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5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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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511号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约定扣率收益人民币340907.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卓一珠宝有限公司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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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
5 |
(2016)浙0103民初431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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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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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318号之一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扣率收益70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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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6 |
(2016)浙0103民初431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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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被告- 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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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318号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星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约定扣率收益人民币7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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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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