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0〕70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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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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