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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泊森

    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奉化市金海东路6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金峰、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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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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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25民初4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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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25民初4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黄金峰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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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峰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峰撤诉。案件申请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黄金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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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5
    2

    (2021)浙0225民初4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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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25民初4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献锋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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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16958610R):本院受理原告王献锋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5民初4410号判决书:1.浙BB85Z1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原告王献锋所有;2.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浙BB85Z1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记至原告王献锋名下;3.驳回原告王献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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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9
    3

    (2021)浙0225民初44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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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25民初44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黄金峰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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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已受理原告黄金峰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峰诉请判令:1.确认浙BC88R7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约4万元);2.判令两被告将浙BC88R7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因你司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41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10: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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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4

    (2021)浙0225民初44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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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25民初4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献锋 被告-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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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16958610R):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献锋与被告象山圣象易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奉化澳泊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浙BB85Z1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约40000元);2.判令两被告将浙BB85Z1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441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4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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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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