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与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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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8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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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9-30 |
| 2 |
陈克镇诉魏意霞、魏少辉、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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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克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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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2 |
| 3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与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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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29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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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09-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粤0305民初18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魏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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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4 | 2020-05-12 |
| 2 | (2019)粤0305民初18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魏少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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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9-12-19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305执1198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执11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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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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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985号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少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魏少辉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633538.65元);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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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 2 |
(2020)粤0305执119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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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9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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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985号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1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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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 3 |
(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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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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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魏少辉、魏意霞、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克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78.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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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 4 |
(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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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克镇 被告- 魏意霞 魏少辉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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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魏意霞、魏少辉、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克镇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开庭传票(延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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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 5 |
(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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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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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魏意霞、魏少辉、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克镇诉被告魏意霞、魏少辉、深圳市易清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7民初1548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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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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