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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冠英园西区甲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清忠、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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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23民初5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杨清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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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9-29
    2

    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杨清忠、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民委员会、唐子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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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23民终305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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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10-22
    3

    杨清忠、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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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民终10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杨清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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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27 2019-03-29
    4

    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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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2301民初3938号 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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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市人民法院 2018-10-15 2019-07-01
    5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民委员会、杨清忠、唐子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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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23民辖终2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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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8 2018-12-14
    6

    杨清忠与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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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8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杨清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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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9 2019-05-13
    7

    边利与杨连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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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京0112民初41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边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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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6-12-08 2017-07-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云01民初866号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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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8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杨清忠 被告- 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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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866号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866号原告杨清忠诉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杨清忠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清忠人民币10000000元”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公司归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及第二项判决,二、改判支持由被上诉人同仁堂昆明药店向上诉人承担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按月息4%计算的利息人民币9200000元;三、改判支持由被上诉人北京同仁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按照月息4%进行赔偿金的约定和起算时间事实认定错误。2015年5月18日,同仁堂昆明药店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国利”,后相关权利转让给杨清忠)签订《中国医药科技文化产生园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下称“施工协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1.3条第2项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现金担保。即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以甲方正式发函通知《进场通知书》乙方具体进场时间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1900000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银行双控),甲方不得挪用。人民币壹亿元履约保证金的返还:自乙方转款之日起两个月内,甲方无条件全额返还。否则甲方承担乙方自转款日起全额保证金月息4%的赔偿累计支付,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此后,上诉人与同仁堂昆明药店于2015年11月13日,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对“原合同条款的第41.3条做了修改,撤销乙方1.9亿元的过度资金,改为乙方质押15000000包含其中。该款项分次支付:于2015年11月18日前支付1000000;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0;上述款项甲方在2016年3月31日前退回乙方。”根据上述两协议,一审法院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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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2

    (2017)云01民初866号民事上诉状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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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8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杨清忠 当事人- 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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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866号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866号原告杨清忠诉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2017)云01民初866号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杨清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本案中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并且该等履约保证金的给付是《施工协议书》明定的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的义务。既然如此,该等保证金的返还需要具备两个前提,其一是保证金已依约支付完毕,其二是江西国利建设集团已依约开始履行合同中的其他义务。这意味着,江西国利建设集团的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求权并非孤立的债权,而是与该公司其他义务之履行息息相关的双务之债,一审判决认定履约保证金为“纯获益债权”显然是错误的,应予撤销。2、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提交的是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但在庭审时又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撤回了之前作为证据提交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而这两份协议的落款日期竟然是同一天。此节,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庭特别指出,但遗憾的是未能得到应有重视。上诉人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持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为阴阳合同,只有其中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才是江西国利建设集团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知道任何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不可能将债务留给自己却将债权让予他人,很显然,债权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为应对本次诉讼而专门炮制出来的所谓“证据”,该协议不足以反映被上诉人与江西国利建设集团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双方间的真实交易应为债权债务一并转账。而上诉人作为被转让合同的相对方,在未取得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江西省国利无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绝非本案适格原告,一审判决未能查明该等关键问题,显然应予撤销。二、一审判决认定履行保证金是否足额给付与施工协议未能正常履行无关是完全错误的。本案建设工程的开工有赖于履约保证金的足额支付,保证金的足额给付是保证施工协议正常履行的前提,江西国利建设集团未能足额支付履行保证金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在施工协议履行的前提未具备的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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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3

    (2017)云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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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民初86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民初号杨清忠 被告- 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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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866号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866号原告杨清忠与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楚雄药之源彝药文化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云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清忠人民币100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清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00元,由原告杨清忠负担50000元,由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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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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