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执罚字【2018】第127号 | 县城管局 |
经查明,当事人长兴碧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于2018年5月8日11时开始至14时20分被查处时止,擅自占用长兴县XX镇XX路XX有限公司西侧20米处人行道堆放施工维护挡板20余块,木梯1个,小型固定钢架5个,堆放物品是用作旁边空地围挡。堆放挡板等物品处人行道宽2.4米,占道总面积为3.96平方米(长3.3米,宽1.2米)。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占道物品进行清理,恢复道路原貌,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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