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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豆黄金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山东临沂费县上冶镇工业园(高速公路出口以北)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周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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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5民初4506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周某某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0-10-22
    2

    徐菁阳、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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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执208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徐菁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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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1-25
    3

    陈岳科、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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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执207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岳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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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1-20
    4

    潘侠、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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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执207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潘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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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1-27
    5

    徐菁阳、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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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执208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徐菁阳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1-20
    6

    张达、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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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执194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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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0-14
    7

    李传聚与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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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民初427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李传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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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11-27
    8

    侯夫贵与山东东方宇王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蒋兆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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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1325民初213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侯夫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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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0-06-24
    9

    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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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1325行审668号 其他行政行为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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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县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08-07
    10

    李扬雪、高波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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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鲁1302财保7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人-李扬雪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7-06-16 2017-07-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甬劳人仲案(2020)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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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劳人仲案(2020)33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徐菁阳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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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徐菁阳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3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徐菁阳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5月间工资23523.6元,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4月的报销款3832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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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2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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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陈岳科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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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岳科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28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岳科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4月间工资10656.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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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3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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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鲍帆帆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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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鲍帆帆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28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鲍帆帆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4月间工资9964.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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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4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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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胡宇翔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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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宇翔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28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胡宇翔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3月间工资6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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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5

    浙甬劳人仲案(2020)3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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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甬劳人仲案(2020)337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潘侠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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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潘侠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33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潘侠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4月间工资1341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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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6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8号 收起

    ... 展开
    浙甬劳人仲案(2020)288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丁朝辉 被告- 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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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丁朝辉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第28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丁朝辉支付2020年2月至同年4月间工资10967.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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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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