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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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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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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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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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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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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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判由俩连带赔偿货物价值损失元 一 请求判令 并支付以元为基数自起 当事人- 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 被告- 按照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 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借款之日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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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5134号云南华方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昆明福安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由俩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14400元,并支付以144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判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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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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