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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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32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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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327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永应 当事人- 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好停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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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3271号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应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57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公司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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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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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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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永飞 杨永应 当事人- 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好停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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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飞、杨永应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飞对本院(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原告杨永应对本院(2020)云0111民初1073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0736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公司邮寄地址不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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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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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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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甘桂琼 杨永飞 杨永应 当事人- 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好停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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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飞、甘桂琼、杨永应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2020)云0111民初10735号案件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飞、甘桂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7元,依规定退还原告杨永飞、甘桂琼。(2020)云0111民初10736号案件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永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1元,依规定退还原告杨永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后次日起15日内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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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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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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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永应 杨永飞 甘桂琼 当事人- 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好停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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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0735、10736号好停车(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飞、甘桂琼、杨永应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10735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341.06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1月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2020-10736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57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公司邮寄地址送达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早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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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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