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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溪县城厢镇经刀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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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64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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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0-10-13
    2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谢秀巧、陈汉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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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247号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谢秀巧
    陈汉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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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9-09
    3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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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645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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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09-09
    4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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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64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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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09-18
    5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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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14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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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09-09
    6

    苏夏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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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23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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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1-05
    7

    廖碧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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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324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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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11-05
    8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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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43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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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5-27
    9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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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43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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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5-27
    10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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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4民初43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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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20-03-24 2020-05-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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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4民初3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被告- 刘范阳 刘颜辉 吴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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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范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借款本金478704.7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刘范阳若未按时还款,则拍卖或变卖刘颜辉、吴素琼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吾都头1号楼601、602房(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39232、00039233号;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0)第0019775、0019776号,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凤城字第201400487号)给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刘颜辉、吴素琼所有,不足部分由刘范阳负责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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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30
    2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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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4民初3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刘颜辉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吴素琼来源 吴素琼 刘范阳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被告- 刘颜辉 吴素琼 刘范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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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1-30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范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借款本金478704.7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刘范阳若未按时还款,则拍卖或变卖刘颜辉、吴素琼提供抵押的位于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吾都头1号楼601、602房(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39232、00039233号;土地使用证号:安国用(2010)第0019775、0019776号,他项权证号:安房他证凤城字第201400487号)给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刘颜辉、吴素琼所有,不足部分由刘范阳负责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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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3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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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刘范阳 刘颜辉 吴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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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范阳、刘颜辉、吴素琼: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刘范阳偿还借款478704.72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依法拍卖、变卖刘颜辉、吴素琼所提供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祥云路吾都头1号楼601、602房抵押物(房权证号码: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00039232、00039233号,土地证号:安国用(2010)第0019775.0019776号)所得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刘范阳继续清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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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8
    4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黄军良、陈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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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24民初17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被告- 黄军良 陈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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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被告黄军良、陈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黄军良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循环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黄军良、陈秀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三、被告黄军良、陈秀卿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黄军良、陈秀卿提供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黄军良、陈秀卿所有,不足部分由黄军良、陈秀卿负责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9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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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2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被告:黄军良、陈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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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 被告- 黄军良 陈秀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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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泰分社与被告黄军良、陈秀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偿黄军良、陈秀卿与原告所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借款合同》,请求黄军良、陈秀卿偿还原告欠款21万元及利息、罚息;请求将黄军良、陈秀卿所提供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给予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黄军良、陈秀卿继续清偿;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分别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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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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